 |
中華民國德語文學者暨教師協會 |
|
 |
中華民國德語文學者暨教師協會章程
(董事會內部工作分配請點此處)
(萊茵杯辦法請點此處)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德語文學者暨教師協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促進中華民國與德語系國家間之文化交流,在兼顧本國文化特質之前提下,加強德語文學、文化、語言之研究及教學,鼓勵並協助本地德語文教師之專業進修,並進行國內及國際間相關學術機構之聯繫與合作。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本會之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定期及不定期舉辦國內性及國際性之學術會議。 二、
經常舉辦各種專業性之研討會、演講會。 三、 定期交換有關協會之各項重要資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正式會員 1.個人會員:凡從事德語文學、文化、語言等相關工作,並願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現在本國研修德語文學、文化、語言或從事相關學術研究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亦同。 2.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之機關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之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二、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財物等方面之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三、
榮譽會員:本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邀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或)社會人士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資格不得轉讓,但其權利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為行使,受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八條
申請入會者應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如照片、證件…。)送理事會審查經理事會多數之可決,方能取得會員資格。 第九條
正式會員依本章程及有關之規定,參與會內之活動,利用本會之設備,出席會員大會,向理事會及大會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中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條
正式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正式會員資格因下列之事由而喪失: 一、
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退會聲明者於聲明到期之日起喪失會員資格。 二、 欠會費達兩年經通知仍拒絕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
因違反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而除名。理事會應在表決兩週以前以書面通知該會員,使能就受指責之事項提出申辯。開除之決議應以書面評述理由,掛號函寄當事人。 第十二條
會員之一切權利因會員資格之喪失而取消。其已繳之入會費、會費、捐款及實物支助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為本會最高意思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但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五分之一請求,而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應於大會召開六週前,將開會通知及大會議程等相關資料函寄全體會員。會員之提案及建議應於大會召開四週以前以書面送交理事會,但其情況緊急,有提出之必要者,得提出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
理監事會應在召開臨時會一週以前,將開會通知及大會議程函寄全體會員。前項申請召開臨時會之會員,並得於提出請求後三週內未得理事會之開會通知為由,逕行依同一方式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其不能主持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主持之。 會員逕行召開臨時會由召集會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二、
複決理事會所提出之年度預算及工作計畫;並審核其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稽查所做之審查報告。 三、 通過榮譽會員之資格。 四、
訂定及變更本會之章程。 五、 決議本會之解散。 六、 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有正式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為有效。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正式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大會程序及決議應以書面作成記錄,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共同簽名以示負責。
第五章 理 事 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對外代表本會。執掌下列事務: 一、 管理本會之財產; 二、
執行大會之決議; 三、 召集會員大會; 四、 提出年度工作計畫,並編列年度工作預算、決算; 五、
辦理或參加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各項活動; 六、 其他依章程或相關之規定應執掌之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正式會員擔任;其候選人超過應當選之名額時,應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推選之。 第廿二條
理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在新理事會選出以前,原理事會應繼續執行職務至新理事會選出為止。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組織如下: 一、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得票最高之理事擔任之,任期同理事會,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同理事長。 三、財務主任及秘書長各一人,由理事會聘請,分別處理本會財務及一般行政業務,任期同理事會。 第廿四條
理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之,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亦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執行之。)至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可以重新執行職務時為止。 第廿五條
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應於一週前以書面通知各理事。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理事會,不受前段書面通知之限制。 第廿六條
秘書長應以書面記錄理事會之所有決議,並送請理事會或會議主席保存之。
第六章 監 事 會
第廿七條
監事會之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召開監事會議,每六個月至少一次。 第廿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財務之監察。
第七章 財 務
第廿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個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各新台幣壹仟元。 二、
團體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各貳仟元。 三、 捐款及補助。 四、 其他收入。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四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之日期、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日期、文號如下: 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四日台(81)內社字第8110745號函准予備查。
| Copyright © 2004 gdvt.org.tw
All Rights Reserved. |
|